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4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带领程慎生等省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到济源双汇食品公司进行调研。看到偌大的生产车间、屠宰车间内机器停转、产品封存,空无一人,张立勇深表痛惜。济源市主要领导说,“瘦肉精”事件发生后,这家公司停业整顿,2000名员工下岗待业。
后来,张立勇在与当地政法机关负责人座谈时说:“要通过法律的精准打击,逐步恢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信心。”
“法院的判决要突出法律和省情的最佳结合,促使社会各界牢固树立食品安全意识……”在张立勇的建议下,河南省相关法院对如何审理“瘦肉精”案件进行广泛论证。
在定罪量刑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查阅大量案例、咨询有关专家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就“瘦肉精”案件中有关罪名的犯罪数额、情节等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具体适用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审理要抓住重点,抓住源头,对明知有害而去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要严厉打击;对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要严惩不贷;对于涉案养殖户的问题,要准确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在认定普通养殖户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人为地拔高。
“各地法院要审慎处理好每一起‘瘦肉精’案件,全面推进审判公开,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参与进来。使群众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使他们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犯罪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强调,要通过审判发挥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
定罪量刑依据何在
7月25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一时成为网络最热的话题。
当天,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瘦肉精”案件的主犯定罪量刑,其中,主犯刘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