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瑛琪分析认为,刘襄等人作为研究化工产品的专业人员,清楚地知道“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终生”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中。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在对危害结果具有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却不惜采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牟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于不顾,积极追求犯罪目的实现,属于故意犯罪。
邸瑛琪同时认为,刘襄等人违法经营数额巨大,获取非法利润数额巨大。而且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巨大。以直接损失计算,仅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受“瘦肉精”事件的影响,造成各种经济损失4503.86万元。间接损失数额更加惊人:据河南省焦作市畜牧局统计,案发后生猪月平均出栏数减少了6.25万头,下降48.26%。月平均损失9131.25万元。两个半月来,仅河南省焦作市辖区共遭受经济损失2.28亿元。
如此判决意义何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谁对食品下黑手,法律就对谁无情”、“刘襄等人利欲熏心,置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于不顾,理应严惩,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我国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瘦肉精”案件的主犯作出判决后,大多数网友对法院判决持肯定态度。
生猪养殖户代表杨隆公开表示,“瘦肉精”事件直接导致猪肉产品消费下降,行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法院的判决,既弘扬了正气,有力震慑了食品安全犯罪,同时也规范了生猪养殖市场的秩序,维护了合法养猪企业、养猪户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根湘说,法院判决体现了群众呼声和意愿,实乃人心所向,充分体现了法院的人文情怀和关注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判决结果也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秉志表示,对刘襄等人的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没有按照非法经营罪来定性,是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法院的判决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认为,法院判决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采取的零容忍态度,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和药品安全的呼声和关切。河南法院面对“瘦肉精”系列案件,一方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根据“瘦肉精”的研制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不同情况,用不同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体现了严格司法的要求;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滞后性和犯罪形态复杂性的矛盾面前,法官根据立法的本意,创造性地适应了法律。刘襄案件可以作为处理相类似案件的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