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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2011-08-04 本站 作者: 本站管理员 浏览次数: 19881次
[导读]北京市餐饮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第六条甲方采用以下_____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_元,试用期间月工资_____,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_元,试用期间日工资_____,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日。
    甲方由于经营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甲方因工作需要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因为顾客服务的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 甲方应按北京市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大病医疗社会保险。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服务规范、质量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应按甲方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偷拿财物、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严重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六)私自向顾客出售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饮料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处罚、拘留或劳动教养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乙方患岗位工种及行业禁忌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离职,应当承担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方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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