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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食[2011]293号)
2011-10-1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次数: 2860次
[导读]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遴选、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第四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五条 餐饮安全专家候选人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专家候选人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为3年。

  第六条 餐饮安全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研究工作;

  (二)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咨询;

  (三)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审评工作;

  (六)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舆情分析;

  (七)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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