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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对“地沟油”不起作用
2011-10-12 经济参考报 作者: 浏览次数: 1672次
[导读]近来破获了一系列用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件,摧毁了许多地沟油犯罪网络,抓获了不少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揭开了食用地沟油黑色产业链的六大环节—————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和零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有法律对生产企业进行管理上的规范,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对生产企业的管理,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主动监管行为,毕竟,司法救济的滞后性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而在执法过程中,界定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超范围经营行为与合法经营行为并非易事,要拿捏好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与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权之间的平衡,更是考验行政机关的执法能力。就地沟油屡禁不止的现象来说,一方面,处罚标准过低是导致违法成本低廉的主要原因之一,会直接影响法律的监管效果;另一方面,地沟油检测标准的不完善是执法部门难以掌握执法尺度的因素之一。

  2011年9月15日,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相信有关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尺度将会不断完善。

  消费者维权的官司不好打

  单就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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