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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1-11-29 四川日报 作者: Superman 浏览次数: 16589次
[导读]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三)对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四)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和潜水、承压水(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岩溶水)等地下水。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依法划定,并实施保护和管理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3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NO:SC08096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super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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