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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人员谈“月饼税” 称纳入福利费免缴个税作法属“违法”
2011-09-01 人民网 作者: 浏览次数: 11549次
[导读]记者咨询北京地税后得知,月饼等实物是个人所得的形式之一,应该算作工资、报酬的一部分,这个规定一直存在,因此"月饼税"的说法并不合适。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该法明确:"福利费"应免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该条例明确:实物为个人所得的形式之一,应当缴个税,并指出"福利费"的具体含义,主要是生活补助费。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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